本篇文章1001字,读完约3分钟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地方立法,经历了“三步走”的过程。自2012年5月1日起,《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武汉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以“政府令”形式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城市。2013年6月26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城市间生态控制线的《全国人大决定》。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界定为按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的边界,以维护城市生态框架的完整性,确保生态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程序,包括提出、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备案、公布等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特别强调的是,在划定工作中,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要求公开。
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需要法律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除非依法确定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局部调整,应当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上部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条例》严格规定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调整程序。其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批准调整生态底线区域。
建立最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应当在基本生态控制线所围的生态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中,生态底线区对项目的准入控制最严格,只允许五种类型的准入。除允许进入生态底线区的项目外,生态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公益服务设施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不冲突的项目也允许进入生态开发区。
建立生态工程建设的激励机制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专项资金,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促进、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生态保护责任遭受合法权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建立生态工程建设的激励机制。
实行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终身问责制度
《条例》强调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最严格保护,并明确提出实行终身问责制。根据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