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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通知》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返乡企业家免征增值税。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如果符合农业补贴政策的支持条件,可按规定平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滩、经营特色经济林等。,提供技术服务和贷款贴息等支持,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对首次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从事种植业、家庭农场等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一定数量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武汉还将向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人员提供高达2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于合伙制企业和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施“捆绑”贷款,全额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