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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当一部载有19名工人的施工电梯升至武汉东湖风景区施工现场的33层时,电梯轿厢坠落,造成19人死亡。案件负责人移交司法后,法院于今年8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七名被告均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荆楚网摘录:七人一审被判4至5年徒刑
“被告王军、魏劲松、易、易金堂、丁延明、肖金泉、杜三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施工电梯安装不规范、运行维护不到位、运行现场管理混乱、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结果,发生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9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东湖高新技术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做出了判决。
同时,事发后,王军等六人留在现场积极参与救援。他们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他们是自愿投降的,可以从轻处罚。尽管武汉中汇区区长魏劲松也在现场积极营救,但事后他并未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辩称电梯得到了严格维护,法院认为这不构成自首。
8月底,东湖高新技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军、易、易金堂有期徒刑4年半,丁延明、肖金泉、杜三武有期徒刑4年,魏劲松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