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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营业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餐饮服务、歌舞娱乐、网吧等五个行业的企业不得进入居民区。其他行业的企业在将其住所注册为营业场所之前,必须获得相关所有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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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营业场所是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主动如实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合法使用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进行正式审查。

第五条申请居住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复印件、付款证明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使用非自有房地产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商场、酒店、酒店、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只能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租赁军队房地产,除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外,还应按照规定提交军队和武警部队颁发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不能提交本条第一款前两项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的,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说明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申请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

预审批部门已经批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以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需要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和营业场所:

(一)有投资关系的企业;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企业孵化器等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内的企业;

(3)从事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企业的注册住所或经营场所,但企业未在该地址经营且下落不明的,经房产所有人出具相关证明后,可注册为其他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第七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营业场所。企业的住所和营业场所可以在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企业增设营业场所从事法定业务事项预核准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设立新的营业场所,不需要核准经营项目,也不与其住所属于同一行政区划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如果他们属于同一个行政区,他们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其营业场所,而无需登记其分支机构。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提交的营业场所备案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向备案的营业场所发出营业场所备案通知书。

第八条无办公单位的企业,可以使用受托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的住所登记。

第九条申请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住所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禁止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制造、管理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业。

禁止将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的临街居住建筑改建为商业建筑。

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禁止规定】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建筑物、已认定的危险房屋和不准作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其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取得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负责及时处理企业的户口和营业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住宅和营业场所,或者从事违法建设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经营活动的,国土资源规划、房屋管理、公安、城管、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户籍和营业场所信息。企业注册的住所和营业场所无法联系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清单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住所和营业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4年1月起施行。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武汉市居民和商户新规草案宣布,餐馆、网吧和娱乐场所不得进入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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