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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租了他儿子的房间,但没有付租金。儿子起诉父亲去结账。
我哥哥要和我算账,那么我怎么能和我的父亲和儿子算账呢?昨天,我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个奇怪的案件:我父亲和我儿子签订了租房协议,但我儿子没有催收租金,并起诉法院要求我父亲搬出房子。然而,儿子的申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十六年前,刘和他的儿子在武昌区俞家湖村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登记的名字是。这所房子在2011年被拆除后,刘青获得了一套房子来建造。后来,父亲和儿子在住房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并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规定房子应该为老人建造。但在那一年年底,并不想让他的父亲搬进来,所以刘撬开门,搬进来。
2012年2月,经双方协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刘,租期一年,月租金1600元。由于租金要求未获成功,于2012年10月起诉红山区法院,要求刘支付租金并搬走。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由刘支付租金。而因为合同已经到期,刘应该把租的房子退了。同时,《物权法》还规定,财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和刘是的父子,有义务赡养刘。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保障和精神安慰。刘青要求他的父亲搬走,但不能给他提供其他住房,因此拒绝了他的申请。
一审判决后,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刘有三个孩子,另外两个女儿都在武汉,刘在家乡农村有一套房子和土地。他应该回到农村生活。如果他想住在武汉,他应该和其他孩子商量。他要求法院判决刘将搬走。
经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被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较差的房屋”,刘已年满60岁,在武汉没有其他住房,要求刘元武滕返还该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考虑到刘对原被拆迁房屋的出资情况,应该承认刘有权在该房屋居住。最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青的上诉,维持原判。(双方都是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