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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刘慧玲
由于公司股东的投资、叶英文化的委托表决权及相关事宜,沈凯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上海沈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询证函》(以下简称《询证函》)。
日前,沈凯有限公司在回复询证函中宣布,公司已于6月22日收到询证函。本公司收到该函后,及时将该函内容转发给相关当事人,并委托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该询函中的部分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同时,对就业祥投资、文化的委托表决权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
委托表决权的撤销
根据公开信息,根据夜香投资与叶英文化于2018年2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委托为不可撤销的独家委托。深交所要求沈凯股份制律师就委托表决权的撤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表意见。
沈凯有限公司表示,2020年6月15日,公司收到《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和撤销夜香投资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夜香投资表示,它解除了与叶英文化签署的投票权授权协议。自6月15日起,夜香已投资夜香投资持有的47,577,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07%)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同时,委托本公司代为向叶英文化送达解除股东表决权委托的通知。
据律师分析,在项投资与文化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合同名称中包含“委托协议”字样。其核心内容是夜香投资的委托,委托叶英文化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因合同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除外。据此,客户夜香投资拥有单方和任意取消《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的合法权利。
此外,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排除合同法赋予的单方任意解除权是不合适的。一方面,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委托事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受托人获得授权后,委托人的利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受托人是否忠实履行义务,是否有能力完成委托事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委托合同中关于不可撤销授权的约定被强制执行,将会给委托人带来不公平的风险,受托人可以利用委托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授权的事实,做出对自己有利但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因此,在委托关系中,不宜限制委托人单方协议任意解除的合法权利。律师表示,如果叶英文化的受托人不同意夜香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取消其委托的表决权,他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取消该合同的有效性。在主管司法机关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做出最终生效判决之前,表决权委托的解除已经对行业文化产生了不利影响。
沈凯股份表示,在没有有效相反的司法判决的前提下,当夜香投资和叶英文化对委托表决权的有效性持有不同意见时,如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认定夜香投资行使其目前持有的公司4757.75万股表决权的行为及相关表决结果有效。
该公司没有实际的控制人
此外,深交所表示,如果沈凯股份确定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则有必要进一步筛选并详细证明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的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共同控制。
沈凯股份表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对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根据数据,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李董事长持股2653.11万股,占7.29%;董事兼总经理顾成宇,持股2.7万股,占0.01%;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唐伟敏,持股21400股,占0.01%;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赵心怡,731.51万股,占2.01%;董事、李春迪、朱逢学、赵鑫速滑,独立董事金、孙大建、7月均持有0股。
其中,李与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女士为母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协同行动关系。总持股量为3384.62万股,总持股比例为9.30%(持股比例仅低于夜香投资)。除上述两人外,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仅持有少量股份或不持有股份。
综上所述,沈凯有限公司发现管理层与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控制、多股东控制或共同控制。
目前,在工业方面,沈凯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仪器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石化仪器受到全球能源行业疲软的影响,市场需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处于较低水平。
chansons Capital执行董事沈梦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石化仪器行业是一个传统行业,对石化行业的依赖性很强,会随着石化产品的价格波动而波动。此外,公司股价的低波动性也刺激了对实际控制权的竞争。虽然目前内部权力斗争暂时得到了解决,但外部经营环境的压力依然存在,如果不能想出一个新的经营策略来扭转局面,公司可能仍然处于困境。
关于李、及其追随者是否打算持有该公司。沈凯证券交易所代表王振飞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目前不方便披露,一切以公告为准。
(编辑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