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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吴晓彤
7月17日,中国证监会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监管建设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的管理,中国证监会拟对《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简媜六字〔2004〕4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该办法自2004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在防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存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办法》也出现了一些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首先,它们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容;第二,它与强化存款银行的职责不相容;第三,它与期货市场的开放不相容。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遵循三个原则:第一,确保系统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期货市场现行有关期货保证金监管的法规和规章;第二,它清晰简洁。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存管银行、交易所等期货结算机构在封闭式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的监管、监控、监督和自律管理职责;第三,以问题为导向,确保可操作性。对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增加新的条款,以确保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三个具体的修订。首先,此次修订不同于现行的保证金监控制度。例如,要删除期货公司的资金转账,需要向存管银行提供转账凭证、说明等资料,并增加向监控中心全方位提交数据的义务;很明显,期货公司可以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开立多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立和变更保证金账户的要求,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告。
二是强化存管银行在保证金关闭管理中的责任。关于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明确存管银行应在内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并在相关网络管控平台中对整体冻结进行限制。在收到主管部门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和扣划指令时,应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质以及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或扣划或超过所涉金额的安排。
第三,增加与对外开放相联系的条款。从事特定品种国内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商和境外经纪机构应适用客户相关规定,统一纳入保证金封闭循环管理。此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已一并修订。
(编辑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