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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宸妃、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批复》,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在对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不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说明,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公告,然后提起诉讼。”

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定机构、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构、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高”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作用。同时,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审判,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在诉讼前公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现就上述争议予以批复。同时,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超期羁押,批复还规定:“因人民检察院执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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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两高”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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