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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实施,较好地推动了相关污染防治工作,但与人们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期望仍有差距,需要修订。30日,《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为适应上位法和国家“监管服务”改革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取消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删除了环保主管部门发布的环保标志的相关内容。取消机动车排放类型审批,删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符合环境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了事后监管,完善了监管和执法模式,要求通过数据网络监控、暂停网络连接、违规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处理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实时监管。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全市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提高机动车大数据分析的应用水平;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检验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检查。
《条例(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排放明显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损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关于预防和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污染的规定,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铺路机和其他配备发动机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的移动机械。同时,规定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本市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