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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5月24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山东省政协原常务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魏绍水受贿事件。 对被告人魏绍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的检察机关没收的受贿所得赃物人民币为10.8万元,扣押机关依法扣押向国库缴纳的一套不动产及一辆轿车依法变现,所得款项依法没收, 不足的部分继续追缴。 魏绍水表示将在法庭上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魏绍水为山东省枣庄市副市长、山东省淄博市委副书记、山东省广播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台党组成员、山东广播局党委书 2000年4月至年12月,魏绍水直接或通过特定利益攸关方非法领取上述机构和个人给予的财产,共计675.002969万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魏绍水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魏绍水事件后忠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积极说明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坦率,认罪悔改,追缴大部分赃物、赃物,返还,有法定,从轻处罚,依法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