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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直接选举中)或选举机关(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出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服从民主集中制的大体工作。 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这项规定,全国性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地方性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不是由一个身体或少数身体决定,而是将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全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职工,据此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前提下,确定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这样,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可以不违背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意愿进行活动,同时各国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从事,形成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能划分,在中央统一指导下,服从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逐步发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是指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从业关系。 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有领导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决定的事件,地方必须服从执行,而且必须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在统一领导的同时,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