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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6日印发了《关于网络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网络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的建设要求, 确定档案等网上诉讼规则,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对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网络法院的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6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法院审理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设北京网络法院、广州网络法院的方案》,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世界第一个网络法院后,中国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加了两个网络法院 为了确保三个网络法院公正有效地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
《规定》共23条,规定了网络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的建设要求,确定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审判、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在网络上 《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复印件。
——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 在网络法院集中管辖的市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的特定类型的网络案件,主要包括网络购物、服务合同纠纷。 网络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版权权利和侵权纠纷网络域名纠纷; 指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出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网络行政管理引起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这些案件的网络特征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保存在网络上,适合在线审理,有助于诉讼,通过审判依法制定网络规则。
——建立网上审理机制。 《规定》充分总结杭州网络法院的在线审理经验,让网络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全过程的在线为基本。 即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审前准备、审判、判决等诉讼环节通常必须在网上完成。 这项规定有助于推进审判方法、诉讼规则和网络技术的深入融合,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高司法效率,适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诉求期望。
——建立网上诉讼平台。 《规定》确定网络法院建设诉讼平台,法院处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 根据该平台,网络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秩序地访问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构的涉案数据,充分保证系统安全、技术中立 实现新闻在线流,推进互联网化、立体化、智能化网络审判模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