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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武汉正式启动公共机构公交改革!如何改变细节?谁参与了?让我们看看《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车辆改革的范围:不受公务员法管辖的市政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
人员范围:机构内所有在职人员都将更换。
事业单位主要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武汉市对参合机构和改革机构实行公共服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共服务车辆,保留必要的专业技术车辆和必要的公务车辆。
在保证单位改革后公共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的前提下,参加改革的人员在规定区域内(江安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红山区)因公出差,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共交通费用的保障办法。指定区域外的公务旅行应按照有关旅行的规定进行。
交通费必须如实报销。严禁报销固定金额。
武汉参与改革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市级党政机关本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应在车辆改造后的成本节约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得单独安排任何资金。
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应严格执行真实性原则。报销的费用应为实际公务旅行的正常费用。严禁按月或定期偿还固定金额。
严格提供实体安保工作车辆
(1)市级机构副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选择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或取消工作用车领取公务用车补贴。
(2)选择保留实物安全工作用车,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3)其他人员不再配备人身安全工作车。
只有这样的人才能获得交通补贴。
公共交通补贴的范围也已明确界定:
原则上,发放官方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仅限于副局级以上实际取消实物安保车辆分配的负责人。
保持必要的专用专业技术车辆和营业车辆
各参建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留必要的专业技术车辆和业务车辆。
其中,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必须长期配备固定设备并具有特定功能。预留车辆应有预算,并接受标记管理。在公交改革的过程中不应该增加新的车辆。
不仅接受交通补贴和非法乘车
各参评单位和改革机构要认真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1)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
(2)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
(4)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和营业车辆以及其他定向保障车辆或长期租赁车辆伪装成个人固定车辆
(5)不得同时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和非法使用公务车辆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审计部门应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车辆的配置、支出和处置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取消车辆将公开拍卖。
在规定的时间内,武汉市参改机构注销的车辆将移交给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公开处置,收入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