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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八项规范办法》,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三类车辆”实行“八个统一”。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违反者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予以拘留;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客运经营的,依法予以扣留;
三、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的,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四、擅自安装电力装置和雨伞、雨篷、座椅等交通安全装置的,依法予以扣留,没收非法装置;
五、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依法予以扣留;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依法予以扣留;
七、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外销售、快递等企业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和因交通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追究企业管理主体责任。
此次行动将重点打击以下非法活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辆、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未经许可,闯入高架桥梁和隧道,倒车,闯红灯,带遮阳伞,非法载人,超限运输货物,并且不上路。禁止过多的电动车和摩托车通过。在路上非法分享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