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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居住区养犬管理。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今天,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7月26日经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人民的幸福指数。为了不断推进“红色物业”建设,打通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100米”,本次《条例(修订)》加强了对居住区养犬的管理,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规定,制定了既有居住建筑增设电梯的原则和规定。
《条例(修正案)》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将犬只带出家门的主人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悬挂犬只标签,系上犬只链,佩戴犬只口罩,成年人应当主动避开他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养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犬只,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犬只,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和指导,及时制止非法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对于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修正案)》在原《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条例。优化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如果交付房屋的数量增加到总数的50%以上,还应组织首次业主大会。完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时间点已经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60日前,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选举。
武汉的许多旧区没有电梯。随着许多业主变老,攀爬建筑物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旧区安装电梯是必要的。该《条例(修正案)》原则上规定,业主应在现有住宅建筑中增加电梯。支持业主在现有房屋上增加电梯,以改善居住条件。如果该建筑或该单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2/3以上,且占总人数的2/3以上,业主可申请在现有住宅建筑上增加电梯。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简化审批程序,制定配套政策,方便在现有住宅建筑中增加电梯。
《条例(修正案)》规定要完善物业服务价格监管方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成本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同时应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支、投诉电话等信息。
《条例(修正案)》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区域内业主的需求,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租赁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占用尚未出售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